連續性契約
連續性合約──僱員如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滿 4 星期,
而每星期工作不少於18小時,俗稱「4.18」,「連續性契約」便隨即
產生,僱員便享有勞工法例之保障。
休息日
凡符合「4.18」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
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試用期
首個月試用期內終止合約,勞資雙方無須有通知期的協議。
通知期及代通知金
試用期的首個月後,勞資雙方可在合約內協定通知期之長短,
但不得少於7天。
| 幼兒康逸社僱傭合約 |
通知期 |
代通知金 |
試用期內
終止合約 |
--- |
--------- |
試用期後
終止合約 |
7天 |
相等於通知期內僱員可賺取之工資 |
假期
甲. 法定假期
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下列共12天法定假日。
- 1月1日
- 農曆年初一
- 農曆年初二
- 農曆年初三
- 清明節
- 勞動節 (5月1日)
- 端午節
-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 (7月1日)
- 中秋節翌日
- 重陽節
- 國慶日 (10月1日)
- 冬節或聖誕節 (由僱主選擇)
乙. 按連續性契約受僱滿3個月方可享有假日薪酬
丙. 公眾假期 (銀行假期)
僱主亦可選擇讓僱員放取公眾假期
丁. 有薪年假
- 按連續性契約受僱的首兩年,每年可享有薪年假7天;其後按年遞增年假1天至最高14天。
- 僱主亦可選擇讓工作未滿一年之僱員按年資比例放取年假。
- 年假薪酬相等於僱員在該段假期內工作所應賺取的工資。
病假及病假津貼
甲. 如按連續性契約受僱,第一年每服務滿一個月便可累積2天病假,第二年或以後每
服務滿一個月便可累積4天病假。病假假期最多可累積至120天。
乙. 領取病假津貼須符合以下資格
-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 有足夠的累積病假
- 能出示註冊西醫或牙醫簽發的證明書
丙. 疾病津貼為僱員在病假期間所應賺取正常工資的五分之四。
支付工資
僱主須於工資期屆滿七天內出糧予褓母,否則須就欠薪支付利息,並有可能被檢控,最高可被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