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0/2005 淺評政府針對酒樓東主濫用破欠基金的打擊措施及保證金制度

「新喜」酒樓董事因蓄意欠薪而入獄的事件,相信大家亦有所聽聞。這是香港首次有酒樓東主因欠薪而被判入獄,事件再一次引起大眾對酒樓欠薪及濫用破欠問題的關注。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於一九八五年成立,基金設立目的是向無力償債僱主的僱員發放特惠款項,以墊支因僱主拖欠的工資、代通知金及遣散費,而毋須等待冗長的訴訟程序完結。破欠基金的款項是來自公司的商業登記費,並由勞工處薪酬保障組負責處理及審核申請,運作已有二十年。僱員若被無力償債的僱主拖欠工資、代通知金及遣散費,可向基金申請特惠款項,最高限額是欠薪36,000元、代通知金22,500元、遣散費首50,000元加餘額的一半。

破欠基金對保障被僱主欠薪的員工發揮重要的作用。可是自97年開始,因經濟轉差引致很多公司結業,酒樓更出現大規模的倒閉潮,基金因此年年錄得虧損。及至04年在經濟好轉及新開設公司數目增加下,基金終於錄得盈餘。只是,飲食業員工因僱主無力償債而要申請破欠基金的情況仍然嚴重,04年就有600間酒樓結業,當中一半結業酒樓的員工要申請破欠,涉及款項高達1.16億元。而05年首季,在申請破欠基金的2930宗個案中,有1597宗,即整體數字的54.5%是有關飲食業的申請。

飲食業濫用破欠基金,將基金當作「自動提款機」的情況嚴重。酒樓突然結業,拖欠員工工資及遣散費轉嫁破欠基金,酒樓東主卻隨即於其他地方另外開業,甚至有酒樓東主於同一地方將酒樓改名後再次開業的新聞亦時有聽聞。今年年頭尖沙咀海洋皇宮大酒樓結業事件引起公眾極大的回響,在社會及輿論的壓力下,政府遂於4月提出11項措施防止破欠基金被濫用,其中5項為即時措施,6項是長遠措施。前者由勞工處推行,已開始逐步實施,包括:

1. 聘用有調查罪案經驗退休警務人員,協助搜集情報;
2. 加強勞工處對飲食業欠薪個案的預早警報機制;
3. 加強對食肆的執法行動;
4. 主動協助有管理及經營困難的食肆提升管理水平;
5. 推動飲食業界採取良好管理措施。

而長遠措施由於較具爭議性,因此沒有具體推行時間表。其中尤以保證金方案引起最大爭議,所謂保證金方案意思是指強制所有食肆在開業前,需要按僱員人數比例提交一筆保證金,作為日後公司結業時支付員工欠薪及遣散費的儲備。建議得到勞工界的普遍支持,認為保證金可令僱主承擔日後欠薪的風險。但卻受到工商界及商會的反對,指建議會損害營商環境及減低投資意欲。在雙方僵持下,保證金制度可謂停滯不前。

及至「新喜」酒樓董事因蓄意拖欠僱員薪酬、並最終放棄向高院上訴而即時入獄,飲食業欠薪及濫用破欠基金的問題終於獲得正視。就著首次有酒樓董事因欠薪而入獄,政府表示有意加重對有關罪行的刑罰,由現時入獄1年及罰款20萬元,加至入獄3年及罰款35萬元以收更大阻嚇作用。政府亦擬收緊出任董事資格,將5年領破欠超過2次便被撤銷任董事資格的規定,收緊為5年內領超過1次。但有關保證金方案,政府卻推說需平衡各方利益,故仍在考慮階段,並指出制度實際執行上有些困難要解決,及需研究在法律上會否抵觸人權法或構成歧視。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並解釋已計劃在未來兩個月會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及聽取律政署、銀行界等有關人士的意見。然後,若有地方需要草擬法例,便會進行草擬工作。在立法會復會後,會將建議交予立法會的人力事務委員會。

對於政府的時間表,我們暫且拭目以待。我們認為政府對有關立法並不能敷衍塞責。需知道,政府有責任保障工人付出勞力能得到回報,且法例已清楚訂明欠薪僱主需負上刑事責任,只是有關當局往往執法不力,使無良僱主逍遙法外。我們喜見有酒樓董事因蓄意欠薪而首次入獄,並且政府承諾會繼續不遺餘力打擊欠薪罪行,保障工人權益。但是,我們並不同意政府拖延實施保證金制度。當然,保證金制度的具體方案可由社會各界共同討論,例如保證金應向誰徵款,是所有僱主?或只是從事飲食業的僱主?抑或只針對那些曾申請破欠(有前科)的僱主?我們並不反對就向誰徵款及徵款金額諮詢業界以達致共識,只是,這絕不能成為政府推搪的藉口,推說各方未能就有關問題達成共識而擱置有關建議,正如有關最低工資及工時規管的立法遲遲未能落實一樣。工人不能盲目等待經濟好轉或僱主「良心發現」的情況出現,靠賴這些虛緲假象保障自己,因我們認為薪金絕非僱主恩賜,而是工人的合理權益。當現行法例並不能有效保障工人權益時,政府訂立更有效措施保障工人乃責無旁貸。